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16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调整离休干部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
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遗孀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遗孀的关心与爱护,照顾好她们的晚年生活,现就调整离休干部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符合享受照发原工资待遇条件的老工人)无离退休费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的每月500元调整为每月15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的每月400元调整为每月10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的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800元。
二、遗孀有离退休费的,其现行离退休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齐。
三、调整后增加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关闭、破产、特困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其他仍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调整后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本《意见》由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老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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