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维护库车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强化对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责任倒查,库车县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制度、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该县实际出台了《库车县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倒查追究的暂行办法》。
该《办法》共5章21条具体内容,明确提出对维稳措施落实不到位,已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或发生重大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从问题发生的源头开始,逐级、逐人、逐时段倒查,了解事件产生、扩大或失控的原因,查找并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任倒查追究工作由县纪检委牵头、县委组织部、政法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参与。
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及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办法》明确提出了接受批评教育的10类情形;接受给予组织处理的7类情形及接受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的6类情形。同时规定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并在分清集体责任与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的基础上,实行单位、个人双追究制。
自《办法》颁布之日起,库车县纪委已立案查处4件4人,均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组织处理3件3人,责任追究10件10人。
[责任编辑:纪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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