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该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较之12年前的版本,修订后的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等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
★首次明确裸官不得提拔
【条例摘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解读】“考察”系领导干部选任、提拔的第一道环节。只有被列为考察对象,才获得提拔、升迁的机会。哪些人一旦触犯了哪些“高压线”,就会失去提拔、升迁资格,不被列为考察对象?对此,2002版条例未做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6条“高压线”:一旦有“劣迹”,如跑官、拉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就将失去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样不会被列为考察对象。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认为,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其中,“群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德与才均不能服众、群众基础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反映了当事人能力和绩效的欠缺;对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败行为尤其是贪官外逃的考虑。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刘旭涛: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都明文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住权。一般情况下,法律虽然不对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作此限制,但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最亲近的关联,如果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只留下公职人员在国内做“裸官”,不管从公众呼声来看,还是按照现代政治伦理,不给“裸官”升迁机会都是必要的。用一句老话来说,“裸官”就是那批“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限制住他们的升迁之路,才能更好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
★被问责免职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
【条例摘要】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解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在2002年版本的条例中,相关规定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这次的新规定显然是依照了“干部问责制度”进行了调整,对于被免职干部加大了问责力度,不允许像此前一样,一段时间以后换个地方照样任职。
刘旭涛:被问责干部不是不能复出,关键是不能神神秘秘地复出。保证问题官员“干干净净”复出,并建立完善的干部退出机制,是对民众负责,也是对官员奖惩体制负责,也是对每一个官员负责。干部任用是一个重要信号,关系到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被免职官员复出无可厚非,但是要充分重视民意,不能让责任追究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
★首次详细规定“破格提拔”标准
【原文】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解读】谢春涛:所谓的破格就是例外,这一次对破格提拔的规定可以说是更严格的,这是非常有益的。总的来说,应该满足几种情况:首先必须有需求,再者是能力受到认可。提拔的必须是满足需求的优秀人才。我还注意到这次对优秀人才也做了规定,比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这可以说是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做出的回应。比如过去一些“官二代”升得快,实际上就是利用了这个破格提拔制度。此次修改之后,这种所谓的有问题的“破格提拔”操作起来就不容易了。(综合新京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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